中智科学技术评价研究中心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valuation
博士后工作站
来源: | 作者:中智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1-04-06 | 2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中智科学技术评价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改进和规范博士后招募、遴选、进出站和在站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博士后的招募与遴选

第一条 中心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布年度博士后招募启事,招募启事须包含以下内容:工作站名称、合作导师、招募类型、经费类别、招募人数、岗位目标责任、申请条件、申请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同时,在合作的流动站以其确定的方式发布相同的信息。

第二条 合作导师须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发展潜力以及人品和工作能力进行全面了解;合作导师应出具书面推荐书,并在推荐书中说明招收该申请人的必要性。

第三条 经合作导师推荐的博士后申请人应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信息涉密者不能直接网上申请,需信息脱密后再申请。网上提交完成后,将所有签章齐备的纸质材料交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后,将签章齐备的纸质材料交合作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在申请人寄送的纸质材料中,除应届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外,拟招收为全职博士后的必须出具原人事关系单位同意在其被录用后解除双方人事关系的承诺书,拟招收为联合博士后的必须出具原人事关系单位同意在其被录用后保留双方人事和工资关系的承诺书。承诺书须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部门公章。

第五条 对拟录用的候选人中心人事主管负责人和博士后主管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中心人事干部或博士后管理人员负责对拟上报中心的候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上报材料齐全并符合中心有关要求。

第七条 中心及合作的流动站会审通过的拟录用博士后候选人,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批准后,由中心及合作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拟录用博士后发《录用通知书》。

第二章 博士后的报到进站

第八条             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全职博士后本人应督促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应届生毕业学校尽快向中心人事部门寄送其人事档案。

第九条             在报到进站前,博士后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进站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签章齐备;自筹经费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和联合博士后的合作单位应按要求将招收博士后所需全部经费一次性划拨到学校专门账户。凡没有按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条                   在报到进站时,报到人须持各方签署完成的全职博士后的聘用合同或联合博士后的合作协议到人事部门备案;全职博士后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将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工资转移证明、组织关系等转入中心(进站前为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的,档案转入可适当推迟);非统招统分毕业生的联合博士后进站时须提供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和工资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进站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报到手续齐全后,中心给博士后发放有关证件,给全职博士后办理起薪。

第三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博士后岗位考勤管理,人事部门按中心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应在进站2个月内,在合作导师的组织下做开题报告,制订详细的在站研究计划,经中心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年度(中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期完成年度考核的博士后,从考核月的下个月起,暂停发放其绩效工资,直至其补办年度考核并考核合格后再发,已经停发的绩效工资不补发。

第十七条          如果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所确定的责任,合作导师可以提出要求博士后退站的请求,经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因博士后个人原因主动退站的,应缴纳5万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          超期1个月之后仍不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凡退站的博士后,应自退站决定日后30天内办理离开中心手续,并将其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中心或中心委托管理的机构。否则,中心可以将其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或转移至其它机构,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四章 博士后的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提供至少3篇在站期间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至少2SCI/EI/SSCI/A&HCI等论文的科研成果,其成果必须以中心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联合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提供至少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至少1SCI/EI/SSCI/A&HCI论文的科研成果,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完成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必须以北大为第一作者单位)可以抵免全部或部分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论文,包括:

(1)  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2)  提出对国家和社会进步有重大影响并得到国家、地方政府或社会机构充分肯定的政策建议(排名前三)

(3)  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4)  攻克有国际影响的著名学术难题(第一作者)

(5)  解决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难题;

(6)  独立专著(博士后本人为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每10万字折合1篇核心期刊论文;

(7)  取得同行公认的具有系统性、原创性的代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

(8)  取得国家授权专利(排名前三),一项专利折合一篇核心论文

第二十三条  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协商一致,进站时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另外的科研任务,经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出站时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前2个月,应按规定格式要求完成书面出站研究报告。博士后期满前1个月,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须组织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或答辩,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情况作综合鉴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应将出站考核结果(含评审答辩结果和综合鉴定)经中心人事主管负责人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上报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将考核结果归入博士后人事档案。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接合作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出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完成出站考核后,博士后应该按规定要求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有关材料,中心博士后管理人员在网上审核提交,并对所有出站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符合学校和全国博管会的要求,签章齐备后交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时博士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离开中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到期尚未达到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的科研任务要求的博士后,应按期办理离开手续;暂缓发放其博士后证书,待达到规定要求后,再补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