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智科学技术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发展,办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心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心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合同聘用或合作协议方式招募的科研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领导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同时根据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承担必要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中心正式在编的或兼职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均可作为博士后的合作导师。
第三条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并批准博士后管理的统一政策和制度,定期对博士后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博士后资源的分配。中心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博管办”)是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心人事部门(综合办公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中心有关博士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的进站评审、学术考核和在站管理等工作。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事务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博士后日常的工作、科研和思想状况;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考核和中心安排的任务;督促博士后执行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博士后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中心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和联合博士后两大类。全职博士后是在聘用期限内与中心建立唯一人事关系且全职在中心工作的博士后。联合博士后是中心与其它单位合作招募的博士后,在合作期间其人事关系不转入中心。
第七条全职博士后由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中心签署三方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由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中心、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署四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全职博士后的三方聘用合同和联合博士后的四方合作协议报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第八条全职博士后根据资助来源分为中心统筹经费博士后、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两类。中心统筹经费博士后是由中心全额出资的博士后,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是由合作导师利用其科研项目经费招募的博士后。
第九条联合博士后分为在职联合博士后和定向博士后两类。在职联合博士后是指保留原工作单位人事关系并脱产在北大从事合作研究的博士后。定向联合博士后是根据有关企业或其它机构与中心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招募的博士后。
第十条中心统筹经费博士后的期限为两年,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半年,延期期间自动转换为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
第十一条 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期限可以分别为24个月、30个月或36个月。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期满后原则上不得延期,但可以转为二期博士后;二期博士后期限原则上为1-2年。合作导师必须和二期博士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费。
第十二条 联合博士后的期限为两年,原则上不得延期。超期应按规定标准交管理费。
第三章博士后的经费与薪酬福利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基准由中心根据北京市博士后经费平均水平和中心财力状况统一制定。中心博士后经费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必须从合作导师科研项目或定向合作企业一次性划拨到中心博士后管理专门账户。博士后管理经费为博士后日常经费基准的40%(含合作导师指导费)。
第十五条 联合博士后不转工资关系,其薪酬待遇和福利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章博士后的招募与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博士学历,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35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人的进站研究计划需与合作导师的科研课题或研究专长相关。
第十七条 博士后招募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中心成立由有关专家教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对博士后候选人进行审议。会议通过后,报中心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名单寄发《录用通知书》。
第十八条博士后持《录用通知书》按要求报到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保留录用资格。报到进站前,须签署全职博士后聘用合同书或联合博士后合作协议书。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1)进站6个月后仍没有取得博士学位证书;(2)经核实发现其申请材料或人事档案中存在虚假内容;(3)出国(境)逾期不归;(4)违反学术道德;(5)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6)连续请事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累计15天以上;(7)年度(中期)考核不合格;(8)不能完成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出站评审不合格;(9)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出站手续;(10)其它中心规定必须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博士后本人原因退站的,博士后应给予中心相应的经济补偿。因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或合作单位原因造成博士后退站的,已交到中心专门账户的用于招收该博士后的相关经费原则上不再返还合作导师或付费单位,纳入中心博士后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和支配。
第二十二条 对不认真或不能够履行职责的合作导师,中心原则上暂停受理其招募新博士后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