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关键贡献者积极性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完善评价机制,作出明确工作部署。建立起多元价值与需求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将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促进产学研高效合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涵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等阶段,是一个需要科技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等多方合作,历时漫长的多元价值创造及实现过程。其中,开展科技成果创造活动的核心科技人员及团队,以及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及转化人员,是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全链条中创造性劳动的主要提供者,是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的“关键贡献者”。
近年来,我国围绕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激励重点已经从促进“成果高效转化”转向推动“高质量成果创造”,旨在激发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加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当前,我国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工作仍面临一些制度和环境上的障碍,在相关政策落实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痛点问题。
扫平机制障碍,让成果创造人更有干劲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创新主体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不足,“关键贡献者”特别是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调动不足……当前,我国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工作面临一些制度和环境上的障碍,其中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的负面影响尤为深远。
一是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够清晰。目前法律上未就创造与转化的利益分配形成明确的界定,突出表现为:成果创造人和所在单位谁先受益不清晰;参与转化合作的企业、专业成果转化机构的受益地位不明确等。这种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使成果创造人与成果转化人等“关键贡献者”看不到清晰的获益前景,合作意愿降低。
二是对科技成果创造“关键贡献者”的激励力度不够。国家下放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后来又进一步扩大到新型研发机构。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但相关规定对“关键贡献者”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
为此,应加快落实《意见》,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建立“‘关键贡献者’优先”的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根据成果创造与转化不同阶段的特点,对科技人员、专业转化机构、高校院所、政府等政府资助项目各关联主体的利益分配原则给出清晰、明确的界定,明确面向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产权的激励机制,为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各方提供有关收益和风险的稳定预期,进而实现成果创造与转化激励的长效化。
落实相关政策,让成果转化者放开手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性、优惠性和推动性政策,取得明显成效。但政策落实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痛点问题。
一是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执行机制不够健全。尽管近年来围绕成果发明人法律地位保障、高校院所执行机制建设出台了诸多政策,但对“关键贡献者”诉求回应仍不够充分。转化机构专业化程度不足,普遍存在规模小、服务能力弱等问题。很多高校院所仍存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不强、能力不足等问题,实施细则制订不到位、转化合同审批迟缓等情形频现,不利于“关键贡献者”积极投身成果转化活动。
二是投资机构参与成果转化的机制不够顺畅。当前,我国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成果转化机制框架尚处于建设阶段,成果转化资金的供给和需求间存在错位,严重限制“关键贡献者”资源整合的能力。一方面,各类投资机构能力有欠缺,普遍未建起一套适应成果转化不同行业、不同阶段项目筛选与投后管理的机制。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机构主导的科创投融资业务大多面临产品种类少、业务模式不清晰的问题。而在高校成果转化基金和政府创投基金方面,一把手常常由高校院所或行政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一旦领导不重视或担忧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构建、资助项目筛选、投资资金划拨等基金重要业务的开展就会很迟缓。另一方面,存在投资失灵现象。投资机构更青睐那些初始投资额低、回报周期短的产品行业,产品研发周期长、市场前景不明朗的“硬科技”企业则难以获得投资资金的支持。
为此,建议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研究形成规范、协调、具有权威性的政策系统,强化各级政府的政策协同,建立政策学习辅导机制和咨询平台。加强产学研金合作机制的建设,推动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提升业务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落实《意见》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建设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育基地,塑造成果发明人、企业、投资机构三方沟通机制,培育创新导向的社会环境。针对各创新主体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成效开展监测、检查和评估。
(向 宁 作者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