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不负责任的科技评价,这3个“关口”必须把严
「本文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 | 樊秀娣
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中强调要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做法,提出要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等问题。
眼下诸如科技成果评奖、科技人才选拔以及科技项目招标等各级各类科技评价存在“泛滥”和不够科学等问题,这种不负责任的科技评价已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到了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方向。学界上下对此已有充分共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不负责任的科技评价是指主客观上都不能保证科学性的评价活动。它们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评价目的的不负责任。不可否认,目前具有影响力的科技评价活动一般是由政府部门主办,而这些行政部门开展评价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彰显权力和政绩。
很多时候行政领导不管实际需要与否、条件具备与否,好办“高大上”的科技评价活动,以此来强化地位和获得上升资本。
当然,也有一些“草台班子”纯粹靠卖评价“证书”敛财。这种商业活动中的把戏出现在科技领域,足以说明科技领域同样需要不断净化。
二是对评价方法的不负责任。行政主导的科技评价,本质上就是外行评价内行。由于科技成果的高度专业性,行政化的科技评价只能采用论文数、SCI相关指标等可量化指标来作为评价标准。
事实上,这些可量化指标并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成果的质量和贡献。
即使有同行评议,但在现行学者官员化或官员学者化的背景下,同行评议反而成了“学术权力”让位于“行政权力”的合理合法途径,这种同行评议只是应付外界质疑的“挡箭牌”。
三是对评价结果的不负责任。行政部门包揽评价大权却不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那些震惊海内外、对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造假科技成果,却能够轻而易举地通过高规格评审,评价主办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笔者看来,为了防止重蹈覆辙,至少也应给出一个警示性说明吧!
还有一些科技奖项、人才计划已经异化为在科技人员身上“贴标签”,对此评价主办方负有相当大的责任,遗憾的是此类评价活动非但没有得到纠正,反而还在五花八门地进行。
政府部门的科技评价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决策权,如果其科学性不能得到保证,负面效应则难以估量。
首先,背离了科学技术研究的目的。科研是为了探索真理、发现规律、解决问题,如果科技评价唯论文等量化指标,将会把科技成果局限在论文上,导致“唯论文而论文”的现象发生。
其次,会加剧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只重形式不看内容的科技评价为假冒伪劣论文“钻空子”大开方便之门,也丧失了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者的制度性监督,长此以往将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最后,不利于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国家科技发展需要一大批对科研抱有极大热情和信仰、甘愿坐“冷板凳”的科技工作者。
不负责任的科技评价“铺天盖地”“无孔不入”,将会导致相当一部分潜心科研的学者因没有像样的“成果”而被早早“淘汰出局”。
破除不负责任的科技评价必须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做起。
一是要严把“评价主体”关口。评价主体是评价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意见》指出“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要突出评价的用户导向、应用导向、绩效导向。
评价活动主办方必须始终把科技评价的科学性、合理合法性和公平公正性放在首位。国家要加强对评价主体开展科技评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评价中出现的重大失误,首先要依法追究评价主体的责任,如发现评价活动中存在营私舞弊等问题,更是要严惩不贷。
二是要严把“评价制度”关口。科技评价需要专业的人与严明的制度相结合。《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
各级各类科技评价活动要公示评价标准、程序和规则,提供可操作的申诉机制,自觉接受学术共同体成员及社会公众的问责和监督,最大限度地强化评价主办方的责任意识,保证评价活动的实际效果。
三是要严把“评价绩效”关口。评价的最大作用是激励。《意见》强调要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要整治那些以对科技人员分等、设限和“贴标签”为成效的科技评价。
国家已经三令五申让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要把科技评价与领导政绩、学者名利脱离开来,坚决遏制科技评价中以“五唯”为资本的“马太效应”。
要从根本上杜绝不负责任的科技评价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科技评价是第一要义。
《意见》强调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评奖周期,是非常明智之策。
科技人才成长有其内在规律,多头、繁琐的科技评价只会助长浮夸、功利之风。
建立以科技成果内容质量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坚持以“成果”论“英雄”,为科技人员创造宽松、安静的科研环境,相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一定会“瓜熟蒂落”。
(作者系同济大学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主任)